Q 7.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包括哪些? 答: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四章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九條規定,為了確保人員在火災發生時,可以安全逃至地面(避難層),因此在建築設計上須依法令檢討設置下列防火避難措施: (一)就避難行動路線方面,由居室內部經由「走廊」→「直通樓梯」→「避難層出入口」→「道路或廣場」尋求安全避難。 (二)由屋外進入屋內實施救助方面,則有「緊急進口」及「緊急用升降梯」 (三)引導或便利避難行動之裝備,如「緊急照明設備」、「排煙設備」。